市科技系统基层单位党委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4-04-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技系统所属基层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科技系统所属基层单位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基地,是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基地,是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基地。加强和改进市科技系统所属基层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科技系统所属基层单位党委工作应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促进科技发展,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使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第三条 市科技系统所属基层单位党委工作要求是:
  
  (一)建设一个政治坚定、团结协作、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廉洁奉公、得到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
  
  (二)走出一条符合党和国家科技发展战略,能够发挥自身优势,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自主创新发展路子;
  
  (三)培养一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立志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四)构建一套体现科技创新和党建工作特点,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
  
  (五)形成一种勇于创新、善于创新、注重价值实现的科技创新文化。
  
  第四条 市科技系统所属的基层单位应依据党章规定成立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基层单位党委要按照党章关于基层党组织的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团结带领广大职工,认真搞好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扎实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等建设。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基层单位党委一般由5-11人组成,设书记1人,也可设副书记1人;基层单位纪委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专职副书记1人。
  
  基层单位党委和纪委组成人员的数量,根据本单位的党员数来确定。
  
  由基层单位参与实行多元投资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委负责人应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实行理事会制度的单位,党委负责人应进入理事会或监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使党的建设工作同科研、生产、经营、转制、改制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第七条 党委会成员构成应坚持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党委会成员除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外,还应包括党员行政主要领导及部分其他党员行政领导、群众组织中的党员负责人、党的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其中党员行政领导的总人数不少于党委委员数的1/3。
  
  第八条 党委委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能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及较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专业知识,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清正廉洁,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在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并具有3年以上党龄。
  
  第九条 基层单位党委书记的选任,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其基本的任职资格是: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坚定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大局观念,善于驾驭全局。
  
  (二)具有一定的党建工作的经历,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勤奋敬业,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
  
  (三)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注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能较好地调动、发挥党员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五)能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办事,原则性强,作风民主,公道正派,以身作则,清正廉洁。
  
  (六)具有5年以上党龄,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七)党委书记一般应从经过党政两种岗位锻炼的党员干部中选拔,可以专职,也可以与行政领导交叉任职。规模较小的基层单位,条件具备的,党政主要领导职务可由一人担任。
  
  第十条 基层单位纪委书记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功底和较好的政治素养,党性原则强,能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驾驭能力强,群众威信高,清正廉洁,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三)能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作风好,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在各方面能严以律已。
  
  (四)具有5年以上党龄,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每届任期3-5年,原则上与本单位行政班子同步换届。基层单位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的任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党务干部的配备应坚持精干、高效;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促进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原则。规模较大的基层单位,可以设置组织、宣传、办公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小的,可以设置一个机构。党组织工作机构一般应独立设置,配备精干的专职党务干部,也可以与职能相近的行政部门合署办公。与行政部门合署办公的,必须明确党组织工作机构的名称,其主要负责人应由党员担任,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党务干部。对兼职的党务干部要保证他们做党务工作的时间,并把他们的党务工作同业务工作结合起来考核,注重解决好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的职级、职称、待遇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为适应基层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党委要抓好党支部的设置,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帮助党支部解决必要的组织活动经费,保证党的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认真执行党章关于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并结合实际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认真及时地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后,再由党委委员根据分工履行各自职责。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与决策,保证和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促进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党委通过参加所务会和党政联席会等形式参与对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和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重大科研(投资)项目、重要干部任免、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需要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等。党政领导对上述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酝酿、协商,在提交会议讨论中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认真做好上一年度党委工作的总结和制定下一年度党委工作的计划,并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坚持执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和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
  
  第十五条 着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把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团结协作、敢于担当、开拓创新、为民务实、勤政廉洁,能够带领广大科研人员和干部职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
  
  (二)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宗旨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健全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组织召开好民主生活会。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着力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做到会前有准备、会中有交流、会后有整改,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通报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情况。
  
  (四)协助上级进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换届考核。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按规定实行责任审计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融入单位整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二)改进作风建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着力改进会风文风。
  
  (三)坚决惩治腐败。加大对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力度。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了解核实、诫勉谈话。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四)重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保障。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廉政准则、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以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年度述责述廉、轮岗交流回避等具体实施办法。
  
  (五)支持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保障纪检监察组织必要的干部人员、工作经费、工作条件和履职装备,保障纪检监察干部相对应的工资待遇、生活保障,完善优化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奖励和惩处等机制。
  
  第十七条 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
  
  (一)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职能范围和有关程序组织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二)实施对本单位干部的分类管理、培训和考核,健全诫勉谈话制度和日常谈心制度,完善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三)有计划地实施后备干部的推荐、培养、教育,加强动态管理,做到目标明确,措施落实。
  
  (四)注重干部的能力和素质的提高,着眼于复合型干部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实行本单位的党群干部、行政干部的交流、轮岗和挂职锻炼。
  
  (五)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组织制订本单位人才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服务、考核考察、监督保证方面的工作,激发人才的创新活力,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十八条 加强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建设
  
  (一)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从适应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的需要出发,认真抓好本单位的党支部建设。指导党支部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有效开展党的活动,引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本单位党支部的建设,党委要有目标、有分工、有指导、有检查、有讲评。
  
  (二)对本单位的党员教育和管理、党员民主评议、发展党员工作等,做到有规划、有制度、有督查、有总结,加强党员、党组织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的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九条 推进文明单位建设
  
  (一)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推进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对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有总体规划及目标分解,并把责任落实到人。
  
  (二)在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中,党委书记负总责,要定期开展对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组织讲评、落实整改。
  
  (三)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对工、青、妇群众组织和职代会工作的领导
  
  (一)着眼于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支持本单位工、青、妇群众组织和职代会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在工、青、妇群众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党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专题汇报,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充分发挥工、青、妇群众组织和职代会在实行所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培养科技人才、正确舆论导向、参与文明建设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健全职代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各类先进的评选、有关主题活动的开展和群众组织主要领导人选的推荐及换届等工作。
  
  (三)协调好工、青、妇群众组织及职代会的关系,围绕本单位党政的中心任务和共同目标开展工作,努力形成和衷共济的团队精神和蓬勃向上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系统所属基层单位党委实行党内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党内监督的途径:本单位的党委要完善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根据上级的布置,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本单位的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的职能,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听取来自党员和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反映,及时向党委领导汇报,做好沟通和反馈的工作;本单位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要充分行使监督的职权,在认真听取党委会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所作工作报告的同时,要认真审议,积极提建议,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起到下情上传和上情下达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基层单位党委的监督责任: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的有关精神和规定;定期检查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通过经常开展谈心活动,互相提醒,相互帮助,防微杜渐;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谈话诫勉。
  
  第二十四条 基层单位纪委的监督责任: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定期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为有效地推进基层单位的党建工作,对基层党建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党委班子、党委负责人、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委成员开展党的建设、文明单位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维稳和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科技工作发展、创新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为不断完善党内民主,畅通监督渠道,基层单位党委每年至少1次向所在单位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本单位党委、纪委的年度工作报告;换届期间,选举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的代表;听取上一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对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说明,讨论确定需要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党委要支持纪委在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领域监督检查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党建工作的监督保障中,要有效地发挥党委书记作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党内的监督保障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科技系统所属各基层单位党委,系统所属的党组、党总支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市科技党委组织干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科技系统所属基层单位党委工作制度》(沪科委〔2003〕13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