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科技系统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29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市委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市科技系统的实际,对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更多地吸收到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为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提升上海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更具活力的创新型城市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各单位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二、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
  
  发展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突出先进性,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要把握“一流、一线、青年”这个重点,注重从符合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业务、工作骨干和专家中发展党员。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要适时地把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吸收到党内来,又要防止不重视发展质量,片面追求数量指标。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入党积极分子是指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愿申请入党,决心履行党员义务,在工作、生产、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表现好,作风正派,团结群众,在职工中有一定威信的同志。
  
  对于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党组织应在半个月内及时找他们谈话,鼓励他们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指派党员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帮助教育。在他们具备一定条件时,可列入积极分子名单,作为培养对象。
  
  对于那些未提出入党申请的,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业务、工作骨干,党组织应主动关心,启发引导,有意识地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内活动,使其逐步提高政治觉悟,提高对党的认识,在其提出入党申请后,作为培养对象。同时要帮助和指导共青团、工会等群众组织开展推荐优秀团员和各类先进模范人物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经所在党小组提名,党组织广泛征求意见,了解表现情况,通过党支部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同志具备了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条件的,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认真制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党委组织部门应先调查研究,了解党员队伍的分布、结构、积极分子的状况,做到情况清楚,措施落实。并从实际出发,按照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情况,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制定发展计划。各单位每年向科技党委组织处上报次年的发展计划。对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可按需要及时吸收到党内来,但要从严掌握。
  
  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使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党员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
  
  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从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进行具体的帮助。联系人须每季度与联系对象谈话,并负责向党组织汇报其现实表现,按规定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委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分析,党委组织部门应定期召开入党积极分子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党组织的意见。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从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特点出发,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懂得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探索实行党校培训与履职尽责、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注意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岗位变动时的互相衔接。坚持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制度。
  
  对入党要求迫切,入党动机端正,各方面表现好,群众比较拥护,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即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前,应已进行了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且经过党校短期集中培训。没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参加党校培训后2年内未发展入党的,应在再次启动发展程序时重新进行入党培训。
  
  3.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和入党预审
  
  发展对象履行发展手续前,党组织要通过严格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政治情况、现实表现及对本人的影响。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是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后,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提出能否发展入党的初步意见,然后组织党员进行认真讨论,做出能否发展的初步决定。
  
  对准备发展入党的对象,党支部要整理材料报党委组织部门进行预审。党委及组织部门应综合党支部提供的发展对象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支部考察的综合材料及支部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等进行预审,还可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防止“带病入党”。
  
  经党委预审同意发展的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门对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预备党员的接收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党支部在预审通过后,应着手准备召开支部大会,正式讨论新党员发展问题。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预备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党支部要做好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的指导及审查工作。填写前,党支部负责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忠诚老实教育,并将志愿书的各个项目以及包括的内容向其解释清楚。填好的《入党志愿书》经支委会严格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要召开支部大会,按照程序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后,要及时将材料报党委审批。上报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和预审的全部材料。
  
  党委在审批前指派专人同审批对象谈话,谈话后,将形成的考察意见和是否同意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
  
  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由专人汇报审批对象的情况,与会委员就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审批期限一般在三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党委审批通过后,要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并张贴红榜公布。党支部应及时告知本人,并对其进行有关党内生活制度的讲解,提出预备期间的要求。对未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三)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原则上在党委批准后短时期内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负责,也可由党委组织集中举行。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要建立专门联系谈话制度。联系人原则上由其两名入党介绍人担任,每季度须找联系对象谈话一次,并负责向党组织汇报联系情况;按要求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党小组和党支部半年分析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听取他们的思想汇报和群众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帮助教育。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由预备党员本人在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书面申请。党支部委员会收到转正报告后应及时研究讨论,依据转正申请报告,教育考察登记表,联系人和党小组的意见,群众的评价反映,对照党员的标准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时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期最短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向党委组织部门报告。
  
  党委组织部门接到支部对预备党员转正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和安排与预备党员集体谈话,考察了解有关情况,并对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后,召开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表决。支部大会通过后,将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整理材料报党委审批。党委组织部门对支部报批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进行审查,做好提交党委会审批的准备工作。
  
  党委会对党支部报批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做出同意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的决定。审批的原则、方法、程序与审批发展新党员一样。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发展党员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半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向党委和科技党委组织处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在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公示,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公示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各单位党委要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发展党员各阶段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
  
  三、党员管理工作
  
  加强党员管理工作就是要全面贯彻党建工作科学化的要求,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党员管理内容,理顺党员管理关系,完善党员管理制度,改进党员管理方式方法,创新党员管理机制,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实现党员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通过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工作,提高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提高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基础工程。加强党员管理工作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党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切实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党员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党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党员组织生活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员党籍管理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员民主评议管理、涉及党员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党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
  
  1.在职党员的管理
  
  要重视加强在职党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与党性教育。要坚持正面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党史教育,注重利用身边的先进典型教育广大党员,不断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增强党员的集体意识和组织观念,不断增强党员的政治素质和纪律观念。
  
  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把“三会一课”作为党员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要健全党员学习培训制度。要充分利用“七一”纪念大会、组织生活会、党课等形式,每年一次对党员分期分类进行集中轮训,并将党员学习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开展党员公开承诺制度,要求紧扣单位中心工作,以部门、岗位的重点事、难点事、身边事为责任抓手,公开承诺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党员公开承诺工作,党组织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对照党员标准,对每位党员进行评议。评议实行党内评议和群众评议的“两票”制、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根据离退休党员的特点和实际,区别于在职党员,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适时、适宜、适度”的原则,组织身体较好的离退休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学习和活动;组织离退休党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社区志愿活动和文体活动;定期走访慰问长期卧床不起或行动困难的离退休党员,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帮助。使离退休党员保持先进性,可着眼于:一是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本色跟党走;二是老有所为献余热,关心事业发展,支持、帮助在职同志工作,发挥自身特长,热心公益事业;三是崇尚科学树新风,弘扬先进文化,积极参加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四是言传身教传帮带,为子女亲属和年轻同志做好传统教育,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做一名思想常新的老年人。
  
  3.流动党员的管理
  
  流入党员管理。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加强对其的教育和管理;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如实将流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情况填写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并及时将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流出党员管理。党员流出前要向党委提出申请,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和从业等情况,经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党委组织部门要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外出党员返回后,要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交给党委组织部门查验,如实向党委汇报外出期间情况。
  
  对流动人才中的党员,所在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具备条件的可成立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交纳党费、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作用。
  
  对劳务派遣工中的流动党员,一般以用工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劳务派遣单位党组织和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密切配合、主动联系,将他们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之中。
  
  对出国(境)人员中的党员,要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出国(境)人员党员与党组织联系制度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从党员实际出发落实党员组织关系,没有建立退休党支部的单位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
  
  4.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方法
  
  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章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知识等。
  
  党员教育的主要方法包括:培训班学习、定期上党课、召开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座谈讨论与谈心活动、民主评议党员、实践锻炼、电化教育、参观考察等。
  
  (三)党员组织生活管理
  
  各单位党组织要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定期提出党组织生活的指导性意见。
  
  党员至少每月过一次组织生活。派出工作或学习,没有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出期间仍应定期回本单位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回本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应经常与自己所在党支部取得联系,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至少每两个月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党员仍可过组织生活。党员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单位结构调整、人员分流过程中,若党支部(党小组)中的党员流动较多,党委应及时调整党支部(党小组)的设置,使党组织生活正常进行。
  
  各单位党委要对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加强督促检查,帮助、指导、解决组织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党组织生活的质量。
  
  (四)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就要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党员变动工作单位,要按中央和市委有关规定转移组织关系。市内各党委间可以互相转接关系;组织关系转去外省市及军队,或由外省市及军队转入,仍按中央及市委规定办理。
  
  党员工作单位变动后,若新单位未建立党组织,可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新单位所在地党组织。辞职的党员,可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居住所在地党组织。
  
  临时派出工作或学习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党员,要及时到所去单位转接临时组织关系。临时派出工作或学习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党员,一般应办理正式组织关系转接。
  
  公派出国留学、讲学、进行合作研究、劳务输出等活动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按中央及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对已离开原单位,尚未转移组织关系,但能按党章规定缴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的党员,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符合人才流动政策,事先向单位提出辞职报告,且超过规定的时间(一个月),未得到单位行政书面答复,而自行离职的党员,或劳动合同期满,不愿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应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符合人才流动政策,但事先未提出辞职报告、不辞而别的,或已提出辞职报告,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一个月)未得到单位行政书面答复即离开原单位的,或行政不同意其辞职,未经有关部门仲裁而自行离职的,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在当事人认识错误,并经行政办妥有关辞职手续后,为该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3)对不符合人才流动政策规定,擅自离职或劳动合同期未满就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离职的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若本人坚持不改,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
  
  (4)对已受到行政开除,或除名,或辞退处理,但仍保留党籍的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居住所在地党组织。
  
  凡离开原单位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不缴纳党费,或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党员,应按党章的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党员党籍管理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1.关于党员党籍的管理
  
  建立新入党党员的党籍。申请入党的同志一经批准为预备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就须将其编入党小组,并为其建立党籍档案。该同志即应开始参加组织活动,并缴纳党费。
  
  处理要求退党党员的党籍。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党委和上级党组织备案。
  
  处理劝退党员的党籍。党员缺乏党员意识,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结合“双评”工作,首先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者,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劝其退党,报党委批准,并向上级党组织备案。如被劝人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予以除名,报党委批准,并向上级党组织备案。
  
  处理自行脱党党员的党籍。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对这类人员,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报党委批准,并向上级党组织备案。
  
  处理违纪党员的党籍。对违反党的纪律开除党籍的党员,一般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党委和纪检部门审批,并向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因私出国(境),党籍管理详见《科技系统党员因私出国(境)党籍管理细则》(附件2)。
  
  2.关于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交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那些思想品德败坏、无可救药的蜕化变质分子、腐败分子,要坚决从党的队伍中清除出去。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组织要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
  
  (六)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按期缴纳党费,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体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的活动提供部分资金,更重要的是能够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
  
  党员缴纳党费的要求是:党员本人亲自缴纳,一般不允许别人代交;按期缴纳,一般按月缴纳。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没有特殊情况和经过批准,不可以少交,自愿多交不限。
  
  党费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专人管理,一般由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负责;专立账目,及时统计,凭证收支,按月上缴;定期报告,定期检查;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党支部一般不留存党费。对党委划拨的党费,要慎重使用,严格手续。党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教育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购买党员政治理论学习资料,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对丧失劳动能力、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补助等。党支部使用党费应征得党委同意,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支。
  
  各单位党委按上级有关规定,从已收缴党费中,每季度以60%比例上缴市科技党委。如由财务部门管理党费的,党务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党费汇缴情况。
  
  (七)党员的民主评议管理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信念、宗旨;二是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三是利益关系的处理;四是遵纪守法;五是联系群众。党支部可结合上述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步骤:
  
  1.学习教育。通过学习《党章》、《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对党员普遍进行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使党员增强党员意识,明确评议要求,提高参评自觉性,做好评议思想准备。
  
  2.自我评价。组织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评价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3.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其程序是:自我讲评;党内互评;组织考察。
  
  4.表彰和处置。通过民主评议,对优秀党员给予表扬、表彰;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5.总结整改。总结是党支部对整个民主评议过程进行回顾、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对民主评议的规律性认识;整改是对评议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由党员个人和党支部制定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和下一步整改计划;同时,还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民主评议党员要讲求实效,改进方法,时间要相对集中。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党员不易集中的单位,可每两年进行一次,但平时要注意抓好党内的民主生活会。
  
  民主评议党员要认真做好准备。评议内容要与中心工作相结合。党组织要确定重点学习和教育内容,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党员民主评议,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在评议中重点对先进党员和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考察。表扬好党员,对其中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经局级单位党委批准,可授于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对不合格党员要按有关规定处置。授于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有关材料,及不合格党员的评议材料(包括受限期改正处理党员的组织审批材料),应分别归入当事人的人事材料。
  
  对年老体弱、平时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党员和离、退休党员,除本人要求参加者外,一般可不参加评议。
  
  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要求每次都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民主评议登记表》。除评出的优秀党员和受到处理的不合格党员(包括受限期改正处理、党纪处分的党员)外,其他党员的有关材料(包括个人书面总结、支部评议记录等),由基层党委组织部门保存。保管期限一般可定为三年至五年,到期销毁。
  
  (八)涉及党员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党内统计工作是涉及党员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部分,党内统计工作是为党的基层组织研究党的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提供基础材料,为党委实施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党内统计工作的对象是中国共产党员(包括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党组织以及调查党内生活情况所涉及的现象等。党内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准确性、科学性和统一性。
  
  党内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党的基层组织分布情况和党员概况;二是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三是党员增加、减少情况;四是党内表彰情况;五是党员受纪律处分情况;六是其它信息。
  
  党员信息统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专人负责,负责党内统计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党组织和党员信息的维护工作。每年年底必须向上级党组织上报党员统计报表。
  
  本办法至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系统所属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沪科委组〔2003〕第031号)废止。

        附件:1、相关流程

              2、市科技系统党员因私出国(境)党籍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