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党委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意见

沪科党〔2014〕190号

发布时间:2014-12-22

 

  为加强市科技系统的党内监督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实际,现就开展巡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办事,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维护党的纪律,保证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执行,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大局,促进发展。通过开展巡察工作,深入了解各单位阻碍科技发展的共性和倾向性问题,督促转变作风,服务发展大局,确保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法规为依据,实事求是,开门搞巡察,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掌握实情,拓展巡察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
 
  (三)突出重点,有力有效。坚持抓早抓小,把执行政治纪律、廉洁自律、干部选拔任用,资金、资产、资源等作为监督重点,增强巡察工作效果。
 
  (四)发现问题,堵漏建制。坚持源头防腐,把发现问题作为巡察的主责,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全面、客观地掌握被巡察单位存在的问题,督促问题整改,建章立制。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常规巡察。每年组织对部分单位进行常规巡察,突出“四个着力”,即一是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二是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三是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四是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选人用人方面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二)开展专项巡察。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就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领导干部、一个重要事项、一个热点问题等有关情况进行专项巡察。主要通过个别谈话、明察暗访等针对性较强的方式,采取“点穴式”查找问题等办法,充分发挥“短平快”和“个性化”优势,查清问题线索,推进整改落实。
 
  (三)形成监督合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纪工委(监察室)、组织人事、机关党委、有关业务处室等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监督效果。
 
  (四)注重成果运用。进一步完善巡察成果共享机制,发挥好巡察成果在党风廉政建设、干部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作用。被巡察单位要把落实问题整改作为巡察成果运用的具体体现,真正把巡察成果转化为推动发展促进工作的具体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巡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纪工委,负责巡察工作日常事务和统筹协调,认真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加强与被巡察单位和巡察组之间的沟通协调,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明确工作目标,整合各方优势和资源。每年不定期召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和审议各阶段巡察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巡察工作的重要问题和重大情况,深入推进巡察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坚持选配政治立场坚定,原则性强,有较强政策理论水平,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的同志从事巡察工作,组长应由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副局级以上干部担任,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管理和人员培训,做好后勤管理和经费保障,不断提高巡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严格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对反映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要深入了解掌握线索情况,但不查办案件。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配合巡察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不得阻挠巡察、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拖延不办、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对不配合巡察或拒不纠正问题,以及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单位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中共上海市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