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26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 8号,以下简称“《条例》”)是党关于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现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市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真贯彻机关党的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保证。
 
  二、规范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
 
  (二)根据《条例》规定的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并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部门直属单位党的工作。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本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双重领导。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所属党支部的设置,一般应与部门内设机构相对应。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新建、更名、撤销,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每届任期2年或3年。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在正式选举前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出缺时,应在3个月内补选或指派。委员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增补的,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四)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组(党委)成员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应按部门内设机构的正职配备。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所属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一般由部门内设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担任。
 
  (五)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部门,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机关基层党组织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列出全年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报部门党组(党委)审定后列入年度专项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三、扎实推进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
 
  (六)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根据《条例》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每年制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强化激励机制,严格学习考核,充分发挥各级党校、培训中心及信息网络等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七)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坚持把创先争优作为机关党建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围绕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本单位中心工作,确定活动主题,设计活动载体,提出具体要求,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八)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实现党员管理全覆盖。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创新组织生活方式,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
 
  (九)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注重为党员成长搭建平台,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开展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活动。
 
  (十)完善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机制。深入开展“走进基层、服务群众”活动和“双结对”活动,积极参与城乡结对帮扶,建立健全党组织和党员主动走访联系身边群众的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定期下访基层的制度和党代表定期接访党员、群众的制度,不断完善机关回应解决基层、群众问题的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区域化党建,主动承担区域党建联建共建责任。机关党员要主动联系居住地党组织,积极参加志愿活动,在居住地等社会领域发挥作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层评议机关作风制度,把社会公认度和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机关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基本标准。
 
  (十一)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全面把握发展党员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工作。
 
  四、积极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十二)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落实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十三)建立完善党内评议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应就工作开展情况和加强自身建设情况至少向党员(代表)大会汇报一次工作并接受党员评议,评议结果应向党员、群众公开。上级党组织应将评议结果作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和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十四)推进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公开的主要事项有: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落实本部门党组(党委)有关工作要求的情况;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部署及执行情况;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情况;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要走在全市前列。
 
  要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过程公开、扩大参与,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要求,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将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监督的全过程。
 
  (十五)完善机关党内基层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党内重要事务党员听证咨询制度和重要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研究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应邀请党员代表参加,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不断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十六)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和候选人介绍办法。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应由党员、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党员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一般应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逐步扩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范围。
 
  (十七)落实和完善机关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健全代表参与机关基层党组织重要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机关基层党组织和部门党组(党委)有关会议、提议提案及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和办法,保障代表充分行使各项权利,充分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切实强化基层党内监督
 
  (十八)按照《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的目的、内容和方法,加大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和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十九)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每年3月底前应将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上一年度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十)督促部门党组(党委)按要求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如实向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通报会议情况。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二十一)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研究本部门全面工作的会议、相关重要专题会议及涉及机关内部建设和机关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会议。
 
  (二十二)强化机关基层党组织在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机关基层党组织对机关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参加对机关部门、干部的年度考核考评小组,全程参与有关工作;应参与听取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和对新提拔的部分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的“一报告、两评议”工作。
 
  (二十三)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应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二十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及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
 
  (二十五)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受理的信访事项的办理,应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二十六)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六、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七)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按照《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教育内容,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实际,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解惑释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振奋精神方面的积极作用。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分析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分析研究一次机关工作人员思想状况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部门党组(党委)和上级党组织。
 
  (二十九)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教育、组织、检查和督促作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深入开展,活跃机关文化生活,建设文明和谐机关。
 
  (三十)贯彻党的统战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做好统战工作。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其意见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培养、选拔和各层次代表人物的举荐工作。
 
  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其发挥各自优势,依托有效载体,寓思想政治工作于机关工作人员喜闻乐见的各项活动之中,更好地联系和服务群众。
 
  七、不断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三十一)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三十二)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坚持《条例》规定的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纪检组织)的书记、副书记要符合至少能任满一届的年龄要求。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三十三)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要加强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所属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选拔培养、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监督管理、支撑体系等工作机制。
 
  (三十四)有计划地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运用多种渠道分期分批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各部门在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组团出国(境)学习考察时要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参加。
 
  (三十五)按照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也可挑选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机关基层党组织(纪检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连任两届的一般应交流。
 
  (三十六)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为党务工作人员熟悉党务工作和部门业务工作创造条件,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和发挥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八、全面落实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
 
  (三十七)市、区县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市、区县党委的派出机构,领导所属机关党的工作。市、区县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应由市、区县党委常委兼任,并设常务副书记1名,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市、区县党的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领导所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接受市、区县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市、区县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条例》中规定的九项主要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具体是:
 
  1、加强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确保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全面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制定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加强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纪检组织)按期换届选举的督促检查,每年通报换届选举工作情况。
 
  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正式选举前,市、区县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对上报的机关基层党组织(纪检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当选批准后,要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任职前谈话。
 
  机关基层党组织(纪检组织)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整,由部门党组(党委)商市、区县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后,提出任免建议,报市、区县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任免。
 
  4、加强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指导机关基层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
 
  5、配合市、区县党委有关部门抓好所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部门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实施方案和总结情况报告,同时抄报市、区县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市、区县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所属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6、配合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定期对所属部门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年度任期考核内容。
 
  7、完成市、区县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八)部门党组(党委)要根据《条例》要求加强对本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要建立健全部门党组(党委)对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机关基层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
 
  部门党组(党委)要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要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要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要向市、区县党委书面报告抓机关基层党建工作的情况。
 
  (三十九)市、区县党委以及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市、区县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九、附则
 
  (四十)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的关系在市、区县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及各工作党委的上海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
 
  (四十一)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四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此件发至乡镇街道处团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