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及其市场准入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1-03

  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

  放开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

(来源:上海统一战线,原文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