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10
  根据中央和市委关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意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有效落实,现结合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坚持分类分层考核原则;
  
  (三)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原则。
  
  二、检查考核主要对象
  
  市科技系统各单位、市科委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
  
  三、检查考核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尤其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以及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积极部署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着力推进反腐倡廉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二)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三)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业)各项规定的情况;
  
  (四)按照“三个更加注重”要求,建立和完善审批、财务、人事任免、采购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的情况;
  
  (五)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法规等教育,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情况;
  
  (六)开展廉政监督、行政效能监督、执法监督情况;
  
  (七)从严管理党员干部队伍情况;
  
  (八)查信办案情况;
  
  (九)其他需要责任考核的情况。
  
  四、检查考核标准及等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具体考核标准见附表)。
  
  五、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检查考核工作由市科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科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必要时可以临时组织专项考核。
  
  自查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各单位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工作总结、班子成员自查工作总结以及班子自查评分表(参考《市科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
  
  组织考核采取抽查与普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专门的考核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阅资料等形式,必要时也可开展民意测评,对被检查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逐项考核。组织考核,应当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
  
  (三)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写出检查考核报告,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及时反馈。并按照《市科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给出考核得分与考核等次评优建议名单。
  
  (四)市科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听取检查考核组汇报,审核确定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等次,审定表彰单位名单。
  
  六、检查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讲评。
  
  (二)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及该单位领导班子与成员不得参加当年度本系统或全市层面的评先评优活动。
  
  七、其他方面
  
  (一)市科技两委机关各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参照本办法,结合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开展述职述廉。
  
  (二)本办法由市科技纪工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科技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沪科党〔2009〕140号)废止。
  
  附件:市科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