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内地与香港民间交往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21

  内地与香港的民间交往要严格遵循“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内地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干预香港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的事务。内地各民主党派不得在香港组织和发展成员,不得在香港设立代表机构和以民主党派的名义开展活动。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人民团体不得在香港建立组织和设立机构。内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民间组织原则上不与香港的民间团体联合成立机构。内地的民间组织不得吸纳香港的民间团体为单位会员;如确有需要,可以吸纳少量香港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性职务。内地的民间组织不得加入香港的民间团体,内地人士原则上不得加入香港的民间团体。

(来源:上海统一战线,原文发布日期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