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捐赠管理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21

  接受台胞捐赠要从发展两岸关系的大局出发,避免产生负面影响。要严格坚持捐赠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巧立名目,向台胞进行劝募、强迫捐赠,更不得以各种条件利诱台胞捐赠。

  台胞捐赠不得带有附加条件。对捐赠人不作为附加条件提出的命名、题字、刻碑等要求,应慎重处理,区别对待。此类捐赠,如捐赠人系一般台胞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批准;如系台湾上层知名人士必须报国务院台办批准。各级党政机关不得接受供本单位自用的台胞捐赠。对台胞捐赠进行宣传、报道,须征得捐赠人同意。

  接受台胞捐赠,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防止因捐赠扰乱我经济秩序。要坚持“接受自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款物转让、出售、出租或挪作它用。

  台胞捐赠工作政策性很强,各地有关台胞捐赠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同级台办统一受理,并由同级台办按规定审批或核报。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的台胞捐赠事宜,由该部门对台机构受理,并审批或核报。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原则上不得以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的名字命名。特殊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不得接受任何附有宗教条件的台胞捐赠,对台湾宗教组织或个人捐赠后要求改用带有宗教色彩或以其组织、个人名字,命名学校、街道、乡村、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一律不予批准。

(来源:上海统一战线,原文发布日期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