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海外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离婚等方面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21

  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来源:上海统一战线,原文发布日期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