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记者来大陆采访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21

  港澳记者要求来内地采访,须提前十五天提出申请,获审批同意后,才能来内地进行采访;要求到广东、福建、海南省和上海市采访,同样需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有关方面转告有关省、市党委,获同意后,方可前往采访。采访内地的突发事件,可向有关方面提出申请,并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宣部,经批准后,方可前往采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邀请港澳记者采访,须事先将邀访目的、对象、内容、停留时间等告有关方面,经同意后由有关方面代为邀请。北京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邀请港澳记者采访,须报国务院港澳办,获准后转告有关方面代为邀请。

  港澳电视记者如赴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和上海市采访拍片,由当地主管部门通过有关方面受理并审批,赴其它地方采访拍片,由有关方面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台湾记者须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采访申请。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来北京市采访,由国务院台办新闻局受理、审批;申请到其他地区采访,国务院台办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湾事务办公室受理、审批。台湾记者申请时应逐项详细填写《台湾新闻记者回大陆采访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经审批同意后,持国务院台办新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签发的《台湾记者采访审批同意书》传真件办理入境手续。采访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17日期间,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可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奧林匹克身份注册卡或其他有效证件多次入出内地;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所携带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采访器材

  可以免税入境,有关器材应当在采访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港澳记者在内地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港澳记者可以通过有关服务单位聘用内地居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

(来源:上海统一战线,原文发布日期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