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

发布时间:2014-04-29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真在大力提倡和努力发展党内民主,党员的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通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党员的权益比过去得到了更多的保障,这是党内政治生活的进步。我们除了要继续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各项权利外,当前重要的是要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
  
  (1)及时通报党内信息,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重要情况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党内先传达,需作决策的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使广大党员同上级组织、同中央更加息息相通。
  
  (2)实行民主议事,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参加的各种会议,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党的重大政策的出台,特别是直接涉及基层和群众利益的政策,就尽可能多地征求基层党员的意见。同时,要健全信息制度,使党员对上级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上来,党组织要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的就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就予表扬或奖励。对目前有些农村实行的党员民主议事制度,使党员直接参与基层事务的做法和经验,要给予重视,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使党员感受到自己是党内生活的主人,从而增强责任心和主动精神。
  
  (3)认真搞好揣届选举,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组党组织认真落实党员的选举权,使党章规定应由选举产生的各组领导机关均由选举产生,不得以委任制代替选举制。对通过任命方式增补的领导成员,要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在各组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中,应该完善候选人提名办法,候选人名单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完善候选人介绍办法,使选举人更充分、全面地了解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4)要善于倾听各种意见,保障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的权利。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就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就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5)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保障党员的监督权。领导干部要定期述职,由党员或一定范围的党员干部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意见以至质询。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回函并告知处理结果。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不仅强调了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而且还强调要保障各级党组织的民主权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原则上讲,凡有关全国性的问题,如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涉及国家主权、外交、国防以及副部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提名等重大事项,由中央决定和发布,各级地方党的组织和党的负责人均不利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属于地方党委和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如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省管干部的任免等,由地方按照中央总的精神自行决定,中央要切实保障地方的合法权益,鼓励地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应由政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中央及部门不要过分干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必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级组织报告。党的上级组织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决定,在通常情况下,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组组织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