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少数民族特殊丧葬习俗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06

  少数民族实行土葬或火葬,是一个风俗习惯问题。对这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当尊重本民族人民群众的意愿,绝不能强迫。有些地区的回族群众人死后土葬深埋,不显著留坟头的做法,群众比较容易接受,可以按民政部门和国家民委的通知认真推行。无论在城市或乡村,对回族群众已经土埋了的尸体,决不允许再挖出来重行火化。对不接受火葬,以及向上级机关来信、来访的回族干部和群众,不能歧视,更不能打击报复。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出一定地段作为这些民族的公墓。回族等民族较多的城市,要设立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处。

  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十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十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不在户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后,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深埋,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少数民族共产党员逝世后是否实行火葬,可尊重其民族习惯。

  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除个别经中央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均实行火葬。

(来源:上海统一战线,原文发布日期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