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行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06

  各个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生活方式,是由本民族的居住环境、发展进程等自然和历史的原因形成的。对风俗习惯的改革,必须尊重本民族大多数群  众的意愿,坚持自愿原则,不得用任何行政命令或者其他办法,强迫改革。不能不负责任地猎奇、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更不能加以丑化。宣传、报道、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文艺作品,如无太大把握,一定要征询当地宣传、统战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要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査。当然,主要还是依靠新闻、报刊、广播、影视、出版部门等有关单位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把关。

(来源:上海统一战线,原文发布日期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