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规 定

发布时间:2014-05-06

  尊重、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大力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报刊出版。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队伍建设,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资格认证制度。进一步加强跨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能力,提高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覆盖率。调査、收集、研究、整理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建立中国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数据库,建设国家级民族语文翻译培训基地,建立少数民族“双语”环境建设示范区。

  对没有文字的民族是否创制文字的问题,既要尊重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又要考虑有利于民族之间的交往和该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慎重、妥善地处理。对少数民族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

  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在适当年级增设汉语文课程,实行双语文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培养民族语文和双语文教师、翻译、编辑和研究人员;增加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各种读物的数量,提高质量。要加强民族语文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民族文字信息处理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和普及研究成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来源:上海统一战线,原文发布日期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