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责任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06

  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要把民族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责任制。对新疆、西藏等地的民族、宗教工作,中央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査研究,加强指导。涉及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政策、重要文件、重要提法,要征询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的意见。中央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注意对民族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及时沟通情况,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把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工作做得更好,为改革和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来源:上海统一战线,原文发布日期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