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系统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01-2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科技系统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下简称“民主生活会”),健全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文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健全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基层单位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参加范围是: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委委员的纪检监察、组织干部、综合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按上级要求确定。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提前向市科技党委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六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遵守法律、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4.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积极开拓、奋发进取的情况;
  
  6.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1.主要内容。按照相应主题要求,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等方法,查找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上级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有统一要求的,按照统一要求执行。
  
  2.主题学习。要针对民主生活确定的主题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领导干部通过集中学习讨论等多种方式,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相关内容,学习党的有关文件精神,学习中央和市委领导讲话主要精神,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
  
  3.征求意见。一般由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干部等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多种渠道,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党员领导干部本人。
  
  4.开展谈心。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情况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较大、问题较突出的领导干部,在找其谈话指出问题时,要明确要求,帮助其提高认识,促其自查自纠。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党委班子成员与分管同志也要谈心,坦诚交流思想,增进了解,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5.上报方案。一般应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15个工作日向市科技党委上报方案,经市科技党委同意后,适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方案应包括民主生活会主题、任务、学习情况、征求意见情况、谈心沟通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民主生活会上应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因故缺席的人员应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可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应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应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围绕主题,交流思想,发扬民主,积极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统一认识,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将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整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第十条  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会后要逐个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会议情况、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和整改措施等材料报送上级党委、上级纪委和上级组织干部部门。
  
  第十二条  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坚持上级党委成员参加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对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上级党委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科技系统各基层单位。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党委的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党委组织干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科技系统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沪科委〔2002〕6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