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29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落实“八项规定”、改进作风的精神,
  
  切实做好面向一线职工疗休养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职工疗休养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工疗休养是劳动者休生养息的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
  
  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
  
  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会员享
  
  有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
  
  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上海市工会条例》也要求,
  
  工会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办好职工集体福利
  
  事业。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的必要
  
  性和重要性,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促
  
  进职工身心健康,不断激发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
  
  保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职工群众。
  
  二、认真履行职工疗休养方案制定实施的民主程序
  
  职工疗休养工作事关职工群众的切实利益,根据中共中央纪
  
  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制定的《企业民主
  
  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集体合
  
  同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疗休养工作应按以下民主程序进行:
  
  (一)企业应当就疗休养对象、内容、疗休养地点和期限、
  
  疗休养经费提取和使用等开展集体协商,经企业行政与工会达成
  
  一致意见后形成职工疗休养方案(草案)。
  
  (二)将职工疗休养方案(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吸纳职工代表合理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通过后实施。
  
  (三)每期(次)职工疗休养的人员名单、地点线路、起止
  
  时间、费用安排等,必须提前一周,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
  
  (四)职工疗休养方案的实施情况要进行检查评估,形成工
  
  作报告提交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明确和把握职工疗休养的对象范围
  
  企业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并
  
  优先安排以下三类对象参加疗休养:
  
  (一)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
  
  (二)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职
  
  工。
  
  (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且从未享受过疗休养的在职
  
  职工。
  
  四、严格管理职工疗休养经费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税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要
  
  求,企业职工疗休养费用应当在职工福利费内列支,并根据本单
  
  位实际确定其占福利费的合理比例。任何单位不得以疗休养为名
  
  发放钱物,严禁挪用职工疗休养经费。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疗休养
  
  费用使用等方面的内部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切实改进职工疗休养工作
  
  企业的党政领导应关心和重视职工疗休养工作,加强领导,
  
  提供保障。工会组织应主动与行政协调衔接,组织实施。要制定
  
  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作,规范管理,体现公正、公平。要做
  
  好宣传教育,让职工切实感受到体面劳动的尊严和共建共享的喜
  
  悦,进一步激发劳动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市、区县和产业(集团)
  
  所属的职工疗休养院所是本市职工疗休养的主要基地,应突出公
  
  益,严格管理,强化服务,进一步提高职工疗休养工作水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
  
  定执行。
  
  上海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