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党委、市科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推进市科技党委、市科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相关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责任,提高工作成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为上海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2.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支持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3.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市科技两委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实施,同推进,同检查,同考核。
  
  4.坚持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落实责任分解,加强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5.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科技两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科技机关各处室(部门)及全体干部、各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两委领导班子责任
  
  1.对市科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精神和部署,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制度,完善科技行政管理监督机制;
  
  3.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4.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市府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本市贯彻落实通知,严格执行《市科技党委、市科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6.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中共上海市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上海市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书记专题会议事规则》、《中共上海市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7.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8.定期听取和审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9.研究市科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工作会议,作出工作部署,组织检查落实;
  
  10.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责任
  
  1.是市科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市科技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主持制定市科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责任分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市科技两委得以贯彻落实;
  
  3.做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四个亲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并将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市科技两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5.每年与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谈心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帮助纠正;
  
  6.指导支持纪工委(监察室)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科委主任责任
  
  1.是上海市科委和直属单位廉政建设、上海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对科委和直属单位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上海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政风行风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按规定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将加强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融入行政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并将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每年与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谈心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帮助纠正;
  
  5.指导支持市科技纪工委(监察室)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纪工委书记责任
  
  1.负责市科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日常领导,对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
  
  2.履行市科技两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纪委派驻纪工委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提醒;
  
  3.协助市科技党委加强市科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4.组织、协调、参与重要案件和信访件的调查处理,受理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5.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并将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市科技两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6.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其他两委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1.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对所分管工作、分管或联系处室(部门)、系统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分管工作内容;
  
  2.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并将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市科技两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3.经常听取分管处室(部门)、系统单位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了解掌握责任对象的思想和廉政状况,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
  
  4.每年对分管或联系的党员干部至少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每年与责任对象开展廉政谈心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劝导、制止,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科技党委和市科技纪工委报告;
  
  5.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6.支持市科技纪工委(监察室)开展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纪工委(监察室)责任
  
  市科技纪工委(监察室)作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履行派驻职能:
  
  1.监督检查市科技两委及系统各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情况;
  
  2.监督检查市科技两委及系统各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方面情况;
  
  3.组织协调市科技两委及系统各单位抓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相关规划的落实;
  
  4.受理对市科技两委及系统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监察对象对纪律处分不服等的申诉,调查处理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5.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承担市科技两委及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市科技两委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市科技两委及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展开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机关各处室(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责任
  
  1.市科技机关各处室(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所分管的工作领域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
  
  2.正确掌握和传达贯彻执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有关廉洁从政的制度和规定;
  
  3.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工作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不正之风,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并及时向市科技党委、市科技纪工委报告;
  
  5.定期检查、分析本处室(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处室(部门)、本单位内部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
  
  6.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
  
  1.市科技党委负责对市科技两委领导班子成员、市科技机关各处室(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市科技两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3.市科技机关各处室(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市科技纪工委(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考核情况应当每年至少向市科技党委报告一次。
  
  第十二条  结果运用
  
  1.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要求,检查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市科技党委予以表彰、奖励;落实执行不力的,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在文明单位等评选过程中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5.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6.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甚至包庇、纵容的;
  
  8.授意、指使、放任、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规定,弄虚作假的;
  
  9.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10.其他违反规定责任内容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1.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3.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4.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5.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纪工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市科技党委、市科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沪科党合〔2009〕3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