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党委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29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07〕22号)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系统实际,现就中共上海市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委员尤其是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并切实履行个人分工职责,提高决策的执行力度,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事项范围
党委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并决定市科技系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要点,研究确定市科技党委、市科委年度工作要点和重要工作部署。
(三)研究并决定市科技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
(四)研究并决定涉及市科技系统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并决定有关上海科技和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上海科技和知识产权立法事项的建议,审议重大科技专项、基地建设等重要原则事项。
(六)审定市科委年度部门总预算和经费调整的重大原则事项;研究审定市科委因例外需要单项一次性支出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以及审计和其他科技经费监管中重大事项。
(七)研究并决定本级党委主管的科技系统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事项和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并提出科技系统市管局级干部以及本级党委协管干部的任免建议方案。
(八)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下属单位改制事项。
(九)研究并决定市科技系统推荐的全国和市级党代会代表,全国、市级和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等名单。
(十)研究并决定市科技系统推荐的全国、市(部)级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单。
(十一)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委集体决策有两种会议形式,一种是党委会,由全体党委委员出席并进行集体决策;另一种是党委会授权的书记专题会,由市科技党委机关和市科委机关的全体党委委员出席并进行集体决策。其中,涉及市科委年度总预算等重大原则事项,以及市科技党委机关、市科委机关和市科委直属单位有关重大事项,党委会授权书记专题会进行审议决策。
党委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 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和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应建立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广泛听取意见,扩大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委委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涉及行政业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与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充分酝酿。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党委书记与市科委主任充分沟通,以及党委书记与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干部处处长共同酝酿后,提交会议讨论决策。但会前酝酿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如党委委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应在酝酿阶段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并保证纪检部门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对大额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与研判,并形成相应的报告,提交会议决定。
4.建立包括“三重一大”事项议题提出、会议材料准备以及参加(列席)会议人员确定等内容在内的会议准备制度。“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送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阅,审阅通过后送每位参会人员,并保证其在会前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策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纪工委副书记等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2.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委委员应充分讨论、充分表达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在党委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于要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赞成者超过党委全体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但对于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必须采用票决制。一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多名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
4.“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应形成会议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确保可追溯性。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党委委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会议明确一名党委委员或有关负责同志牵头。
2.党委委员和有关负责同志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委重新作出决策。其中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全体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委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有效实施,党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党委委员和有关负责同志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会或书记专题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党委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党委应定期向市委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并自觉接受市委的监督检查。
(二)党委办公室协助党委委员和有关负责同志负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党委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需依法保密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派驻机构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对未经党委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市科技党委、市科技纪工委或市委、市纪委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党委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本办法由市科技党委组织干部处会同市科技纪工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