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系统基层单位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4-04-29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保证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的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3.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处理。
4.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决策,做到决策前先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决策中要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决策后要加强督查、跟踪反馈。
第三条 要认真履行党委的基本职责,善于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体现在各项具体的决策和制度中,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共同推进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会议制度
第四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1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到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若需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参加,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七条 党委会需决定的事项,讨论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也应认真加以考虑,如遇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第八条 党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如意见不一致,应逐个表决。
三、议题范围
第九条 基层党委的主要任务应是集中精力把好方向、出好思路、抓好大事、管好干部。根据这一原则,从履行党委的基本职责出发,党委会议题的主要范围为:
1.审定本单位学习贯彻中央、市委及上级党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的意见,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审议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以及年度工作目标和重大举措。
3.研究审议本单位改革、发展的原则、思路、政策和方案。
4.研究审定党的组织工作、宣传工作、反腐倡廉工作、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研究群众团体和职代会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创新文化建设。
5.研究审定本单位党务部门负责人及党支部书记的任免、晋级、奖惩等问题,审议本单位其他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晋级、奖惩等问题。
6.听取、讨论本单位纪委的工作汇报和重要问题请示。
7.听取、讨论本单位工会、团委、妇委的工作汇报和重要问题请示。
8.其他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议事程序
第十条 凡需党委会讨论或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涉及行政业务工作重大问题的议题,一般应经行政领导同党委书记酝酿、协调、讨论后,由行政领导提出;党委也可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也可提出议题或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由党办负责安排。
第十二条 对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大议题、文件,由党办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准备讨论材料。一般情况下,提前2天通知或提交党委成员,力求准备充分。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党委会由专人记录。会后由党办编发会议纪要,按需要拟制有关通知、批复或转发文件。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四条 由党办负责对党委会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反馈。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由党办将会议决定的事项通知其本人。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科技系统基层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科技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科技系统所属基层单位党委会议事规则》(沪科委〔2002〕139号)废止。